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383号 2003-8-2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和《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3]49号)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认真做好登统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不折不扣的把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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