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161号 2004-04-27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省局接连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27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03〕418号),就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管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最近一段时间来,有一些地方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的范围控制不严,一些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在购进生产性的废旧物资时也开具收购发票,造成销售方企业税收的流失。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省局现就生产性废旧物资的收购发票管理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旧物资分为生产性废旧物资和消费性废旧物资。其中,生产性废旧物资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剩余废料、下脚料等物品,如废旧皮革制品下脚料、双氧水废液等;消费性废旧物资是指居民个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如废旧报纸、废旧玻璃等。 二、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的下脚料等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有关税收,企业应该开具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凡是购进生产性废旧物资的,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而应向销售企业索取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级国税主管机关要按以上要求,认真做好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清理工作,切实强化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监控管理。对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对以废旧物资为材料生产加工的货物(尤其是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要深入了解企业的基本生产情况,掌握企业原材料进货渠道、市场价格、货款支付方式、产品的原材料单耗等。对其购入价格异常以及销售额异常的企业要重点核实其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实是否相符、有否接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虚开的销货发票行为等。如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是属关联企业的,要核实其业务往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凡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作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有意抬高销售价格或虚开销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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