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04]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方式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4
摘要: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4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方式(以下简称为网上认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方式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7号       2004-05-14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4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方式(以下简称为网上认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上认证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的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方式。网上认证方式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二、网上认证的推行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即纳税人可以选用网上认证的方式,也可以沿用原直接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方式。

  三、网上认证的推行使用经我局招标评审通过的两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网上认证软件,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使用其中一家公司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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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软件,应与软件开发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并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五、申请办理网上认证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首先应与所选择的软件开发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持下列资料到国税主管区(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三)申请网上认证方式备案表。

  纳税人在办妥以上手续后即可采用网上认证方式。

  六、网上认证的操作规范,按照《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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