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4]21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0
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廉洁、透明、便民、高效的税务部门形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4]212号      2004-12-30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细化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的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使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意见》(国办发[2003]9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陕政发[2004]2号)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特制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廉洁、透明、便民、高效的税务部门形象。各级税务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实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培训宣传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税务干部进行税务行政许可的专题培训,突出培训重点,注重培训效果,确保每一名直接从事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程序规定》。同时,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税务行政许可宣传活动,及时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申请办理要求的具体内容在办税服务场所、网站公布,使纳税人全面了解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三、密切部门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积极协调,建立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制,认真开展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既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内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又要强化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以加盖实施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税务机关的行政印章。税务行政许可案卷及文书归档,由各局结合本局实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填写说明

  3、监督检查制度文书格式

  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

  5、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听证流程图

  6、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7、具体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一)公示

  公示地点: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和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办公所在地、本局网站。

  公示内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等。申请人要求税务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受理机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受理程序:受理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有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 依法或按规定需要申请人到税务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 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其受理时间以接收地邮戳为准;其余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受设备记录时间为准。

  (三)审查与决定决定机构:见各分项目明确的决定机构工作时限:见各分项目明确的行政许可时限;本规定所指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审查与决定程序:税务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具体核查时间。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时发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在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工作时限内。

  (四)送达送达机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工作时限: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程序: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者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五)公告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初10日内在办公场所公布上月实施许可的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有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获得该项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名单,公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六)变更与延续

  1. 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许可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结果进行公告。

  2. 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的结果进行公告。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具体项目程序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附:企业印制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

  1.行政许可内容指定为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企业

  2.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4.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5.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根据全省发票印制业务及印刷要求指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6.行政许可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6)能严格遵守发票防伪品使用、保管管理规定;

  (7)没有税务违法记录;

  (8)有一定票证印刷经验;

  (9)申请企业在生产技术、设备能力等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A.申请企业应具备的设备生产能力:a.平板纸票据(手工票)印刷设备:必须具备四开幅面、六开幅面或八开幅面的多功能胶印机,具有优质、高效、快捷、准确等特点,可单色、双色印制。设备应配备打号码装置、压钢线装置。b.卷筒纸票据(电脑票)印刷设备:必须具备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的商业票据印刷机,机组规格要满足生产需要,胶印、凸印、涂炭机组要齐全。具备多联配页机,商业票据撕页、分切设备,以及配套装订、包装设备。c.数码防伪票据(刮奖发票)印刷设备:①必须具备高速数码喷印设备,用以印刷防伪信息、兑奖信息和发票代码、号码。印制精度要求必须达到240dpi以上分辩率,印刷速度应达到80(米/分钟)以上。②具备隔离油墨印刷和UV局部上光装置。③具备高速轮转丝网或柔性版的印刷装置,用以印刷加密覆盖层。在具有以上设备的前提下,能够正确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控制软件,要求控制软件与设备之间协调配合,达到高效、精确、安全、保密印制。d.邮资门票的印刷设备及条件:除具备发票印刷的基本设备外,还必须取得邮政部门颁发的准予印制邮资证书。e.智能卡、磁卡门票印刷设备:必须具备含有层压、裱磁、充卡、点焊功能和弯曲、扭曲检测以及挖槽、模块分装、酸碱度检测功能的成套智能卡生产线。B.厂房、库房应具备的条件:a.印刷发票的生产车间必须与其他车间隔离,能形成独立的发票生产区,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发票生产区。b.应具有防盗、防潮、防鼠、防火等防范措施的仓库和成品库房,放置发票专用纸、专用油墨和成品发票。C.运输及交付标准a.必须具备和采用封闭式的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发票。b.运输过程必须具备保卫(安)人员全程押送。c.交付过程必须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档案备查。

  7.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资质文件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b.新闻出版部门编发的《印制经营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复印件,1份)c.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原件,1份)

  (4)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5)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1份)

  (6)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1份)

  (7)企业印制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原件,1份)

  (8)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9)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8.申请表格《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

  9.行政许可程序

  (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全省地域范围和特征,本着降低印票成本的原则,按照业务需求量,核定发票印制企业数量,指定发票印制企业;

  (2)企业填写有关表格,备齐材料交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查有关材料并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指定企业印票资格及印票范围;

  (4)公布指定企业;

  (5)指定企业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10.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发票准印证》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具有印制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发票的资格;行政许可有效期限2年

  13.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行政许可内容准予领购经营地发票

  2.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行政许可条件临时外出经营单位或个人,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5.申请材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复印件;

  (2)保证人身份证、经税务机关确认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 1万元以下现金;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4)报验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申请表格《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经营地县、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经营地主管的县、区税务机关

  9.行政许可程序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和决定

  (3)申请人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10.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发票领购簿》;有效期限最长180天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13.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

  1.行政许可内容:准予拆本使用发票

  2.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行政许可条件(1)发票管理制度健全(2)确有需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5.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发票购领簿

  6.申请表格《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县、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主管的县、区税务机关

  9.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材料交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和决定;

  (3)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10.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许可文书;有效期限为该种发票的有效期内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凭许可文书准予拆本使用发票

  13.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

  1.行政许可内容:使用计算机开票(不含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2.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行政许可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硬件设备。

  5.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申请报告;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6.申请表格《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主管的县、区税务机关

  9.行政许可程序

  (1)需使用计算机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和决定;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10.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许可文书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凭许可文书准予使用计算机开票

  13.是否收费:不收费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行政许可内容: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申请

  4.行政许可条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印制非本省的发票,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申请材料

  (1)申请印制发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发票管理中心)申请来我省印票的函件,说明来我省印制发票的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6.申请表格《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9.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交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10.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许可文书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准予凭许可文书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4.是否收费:不收费

  (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行政许可内容:批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申请

  4.行政许可条件

  (1)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较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5.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发票管理制度;

  (3)发票票样;

  6.申请表格《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附表,到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 政许可窗口领取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部门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9.行政许可程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交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到省、市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10.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许可文书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凭许可文书准予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3.是否收费:不收费

  (七)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1.行政许可内容:准予领购发票

  2.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行政许可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代理业专用发票需提供交通部门的批准文件;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自开票人认定证书。

  6.申请表格《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附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行政许可程序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决定;

  (3)纳税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10.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13.是否收费:不收费 (八)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1.行政许可内容经批准后,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

  (2)确实没有建帐能力;

  (3)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5.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申请表格《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使用税控装置的决定机关,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9.行政许可程序

  (1)领取《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将按规定填写完毕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规定的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3)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决定文书。

  10.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许可决定书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在获得许可后,可以不设置账簿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13.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附:《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1.行政许可内容:印花税票的销售

  2.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许可数量,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

  4.行政许可条件

  (1)在陕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255号)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2)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5.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6.申请表格《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到主管的县、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

  9.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提交税务机关;

  (2)双方签订制式《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3)税务机关颁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10.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11.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印花税票代售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并可取得所销售印花票金额的5%的手续费。

  13.是否收费:不收费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发票印制企业的各项标准的要求,我申请企业郑重承诺:

  一、如果本单位未按照贵局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发票印制和发票专用品管理,以及成品发票和发票专用品的安全保管制度与措施,出现责任事故的,本单位愿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本单位未按照贵局规定的样式、数量、质量标准印制发票或未按期交货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三、如果在本单位发生任何与发票印制有关的失密、泄密、丢失票据等涉及国家秘密泄漏的事故,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由于火灾、失窃等原因导致发票损毁、丢失的,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如果本单位违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印制的其他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的,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

  甲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县、区地方税务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于 年月日签订如下合同,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陕西省 市 区(县)范围内代售印花税票,乙方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

  第二条 乙方(以下称代售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代售人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2.代售人不得销售在第三方取得的印花税票。

  3.代售人必须设立帐册登记印花税票领取和售出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4.代售人必须开设专门的帐户存储销售印花税票所取得的税款。

  5.代售人必须严格按照“双限”规定结报税款和税票。“双限”规定即限期为10天(包含双休日,但节日可顺延);限额为代售个人1000元,代售单位2000元。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结报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规定的,报主管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6.代售人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当全额赔偿。

  7.代售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8.代售人为个人的在领取印花税票时,须交纳其所领取印花税票面值金额相当的保证金。

  第三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结报税款、税票后,按其结报税款总额的5%支付给乙方代售手续费。

  第四条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领取和销售印花税票的情况。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向甲方的上级机关投诉,请求调解,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有权撤销乙方的代售许可。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签字加盖公章)年月日 年月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及时纠正并查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省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内部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外部监督检查”)两项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各级税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开展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承担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其相关业务管理机构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组成员并积极参与、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涉税举报管理机构负责被许可人违法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监督查处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监察机构负责办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监督查处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向有关机关通报和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七)其他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按年度开展,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税收执法检查中,一并组织安排。

  第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税务行政许可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否按照法定权限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四)是否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五)对存在争议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提请本级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第四章 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检查时间,组织外部监督检查;也可将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税务检查,一并组织安排。

  第十条 税务机关从事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任用条件:

  (二)持有《税收执法资格证书》;

  (三)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许可人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税务行政许可情形;

  (三)是否存在超越税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四)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活动情况的材料的情形;

  (五)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活动;

  (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税务检查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许可人实施外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税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相关检查文书,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进行单独归档整理。

  公众可向税务机关提出查阅监督检查案卷的申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税务机关应允许公众查阅案卷。

  第五章 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一节 对内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严肃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依法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税收执法过错人员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三)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3、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取费用的;

  4、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5、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节 对外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被许可人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税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三)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税务行政许可的;

  (四)超越税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税务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活动情况的材料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税务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活动的。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及时通报做出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接到通报后可以决定先行中止许可、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待被许可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税务机关可以恢复行政许可。对于有许可期限的行政许可,中止时间应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发生中止许可事项后,实施机构、检查机构依据各自检查工作实际,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送本级税务行政许可主管领导批准。实施机构应依据批准意见,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注明责令限期改正事项,送达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实施机构应在查明事实后,填制《取消中止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送本级税务行政许可主管领导批准,并依据批准意见,制作《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被许可人,恢复实施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实施机构依法办理撤销或注销手续。

  第六章 撤消和注销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手续。

  (一)税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上级税务机关发现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依法应当撤销情形的,可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送本级税务行政许可主管领导批准,并依据批准意见,制作《责令撤消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下级税务机关。下级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下级税务机关拒不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撤销要求的,上级税务机关可自行作出撤销决定,送达被许可人。

  (二)作出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依法应当撤销税务行政许可情形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制机构、实施机构、检查机构依据各自检查工作实际,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送本级税务行政许可主管领导批准。许可实施机构应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并按规定撤销原税务行政许可公告。

  对违反规定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比照前款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因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至二项规定情形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做出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因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五项规定情形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税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税务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由实施机构依据税务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二)经检查发现除撤销许可以外的其他依法可以注销情形的,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制机构、实施机构、检查机构依据各自检查工作实际,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送本级税务行政许可主管领导批准。实施机构应依据批准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的理由及依据,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并按规定注销原许可公告。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不服税务机关撤销或注销其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权在接到《撤销(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撤销或注销其税务行政许可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接到《撤销(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许可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比照上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税务检查机构在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后,应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抄告原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抄告机关名称;

  (二)被许可人基本情况;

  (三)主要违法行为;

  (四)处理结果;

  (五)抄告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六)抄告时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税务检查机构均应建立《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简要记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法制机构应于每年度终了45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法规处报送本年度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一式两份)

  3.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

  4.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

  5.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

  6.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一式两份)

  7.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

  8.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

  9.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10.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

  11.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

  12.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13.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

  14.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

  15.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

  16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

  17.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表(一式一份)

  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 请 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代理人/ 经办人   身份证件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4)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企业自印发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申请理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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