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5]2号 2005-01-06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你区局《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2004]4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通信设备大部分属于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生产与工程安装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在出口与资产规模、纳税遵从与财务制度的管理方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区局可按照该文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出口通信设备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你区局应建立相关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该公司及时提交退税凭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管理。 二〇〇五年一月六日 抄送:各分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