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6年度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2号 2007-01-2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2006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2006]543号)规定了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的范围、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6年度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查账鉴证业务指南>、<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清算鉴证业务指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指南>的通知》(京注税协发[2007]02号)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格、业绩、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填写《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表式附后),于2007年1月20日前分别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市局将于2007年1月31日前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和纳税人公布从事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 纳税人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报批税前扣除事项时,凡附送已在市局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各局予以受理。 三、中介机构在从事鉴证业务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核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被鉴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中介机构应与被鉴证企业确定受托与委托事宜,签订审核代理业务约定书。 四、凡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无论是否具体从事鉴证业务工作,均应按市局的统一要求于2007年6月30日以前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情况报送市局,其中:被鉴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的,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被鉴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的,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五、根据纳税人自愿选择已备案中介机构的原则,各局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 附件: 1、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国税) 2、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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