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联字[2008]17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7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合办证”)。

  (三)纳税人识别号及税务登记证字轨号的编制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纳税人设立登记业务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字号统一为:吉税字××号。

  (四)税务登记证印制和使用

  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由省地税局负责统一印制,省地税局向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统一调拨。国税局各基层单位需使用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由其向同级地税局领取,并将税务登记证对外发放情况按季报同级地税局(见附件1),由地税局逐级汇总后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各级地税局要按季填报《税务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税务登记证领、用、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五)联合办证信息平台建设

  联合办证信息平台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适时开发,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实时传递和共享。

  三、工作要求

  联合办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措施,是强化户籍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在联合办证工作中,同级国、地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联合办证的各项工作。对暂时不具备联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的认定等工作的,要先实现联合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再根据工作情况逐步推广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其他各项工作。对联合办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由双方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及时、完整传递有关信息资料,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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