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联字[2008]17号 2008-09-17 税屋提示——依据2016年第3号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合办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联合办证的范围包括: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及非正常户的认定等工作。 地税局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其登记资料不需移交国税局。 二、证件发放及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只需向其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或出示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即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明显疑点的,地税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联合办证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 国税局、地税局登记信息的交换,以及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非正常户的认定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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