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1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5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第三类再生资源中第12项规定的“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指的是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以及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其他制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9]117号        2009-05-15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锯末生产活性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南国税发[2009]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第三类再生资源中第12项规定的“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指的是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以及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其他制品。为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业利用锯末为原料(100%)生产的木质活性炭,与“企业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性质一样,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