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境内提供工程劳务服务税收政策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18
摘要:问:境内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工程安装服务合同,由国外公司到我国提供服务。国外公司需要在我国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以将此税收金额在从中方汇给外方的合同金额里减去? ...

      问:境内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工程安装服务合同,由国外公司到我国提供服务。国外公司需要在我国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以将此税收金额在从中方汇给外方的合同金额里减去?

      答:工程安装服务,是建筑安装劳务,由您单位按规定代扣营业税,适用3%税率,还要依法代扣预提10%的企业所得税。

  相关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一条对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两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所得税,属于境外企业,即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取得收入,需要预提所得税10%,由您司进行扣缴。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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