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地税函[2010]82号 2010-07-19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样式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实际,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简并发票种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新设定发票的种类: (一)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210mm*139.7mm),将《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四联)合并入该发票;后五位发票代码设定为01201;发票包装设定为200份/包。 (二)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卷式一联、无奖),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0103;发票规格为76MM*177MM;发票包装为每卷10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8元/卷;此发票用于银行发生代收业务时使用。 二、在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需要简并的发票种类: (一)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等三类发票,将以上发票合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241mm*177.8mm)。 (二)取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三)取消《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并入省局发票种类实施管理。 (四)取消《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将该类发票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241mm*177.8mm)。 (五)《发票种类简并分类表》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明确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所有旧版发票停止使用。旧版发票的税务机关库存于1月15日前核销完毕,纳税人库存于1月31日前清理缴销完毕。 (二)原使用财险发票的财产保险公司,各单位可先要求纳税人调整本单位财务管理系统及打印模版打印新版发票,待市局对行业税控模式测试完成后在财险公司全面推行行业税控。 (三)对已购置使用国标税控器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各单位在年底前可按照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纳税人发票使用种类的更替;对使用MIS系统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各单位可先要求纳税人调整本单位财务管理系统及打印模版打印新版发票,待市局对行业税控模式测试完成后在财险公司全面推行行业税控。 (四)因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更换需要省局统一调整大集中发票系统代开模块,更换时间由市局统一发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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