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费用中的问题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都会以降低成本、费用作为经营目标,保险企业也不例外。但是,保险企业有一个特殊情况,其费用往往和收入、利润指标挂钩,总公司对各分公司下发费用额度。对于一些效益较差的保险分公司来说,费用指标显得紧张,他们需要合理安排费用。对于一些效益较好的保险分公司,在消耗正常的营业费用之外,对于剩余的费用指标,通过各种“途径”想法设法消耗掉,其费用不尽合理,有的甚至利用假发票来列支费用。我们曾对某保险公司的费用情况做过调查,近三年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营业费用按费用性质分,可分为人工费用、资本性支出、法定税费和行政管理费。
人工费用由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统筹保险费和公积金构成,与人员的多少和工资分配标准有关,在人员基本稳定和工资标准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控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金、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新旧程度和数量多少以及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的多少有关,基本上不可控。法定税费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受保费收入和车辆、房屋、土地的数量有关,同样不具有很强的可控性。行政管理费是指扣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可控成分最多。
其行政管理费用项目如下表;
单位:万元
我们得到一份其内部的行政管理费用分析,具体内容为:“从近三年的行政管理费用对比结果可以看出,差旅费、会议费、修理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和其他等费用项目的金额较大或呈上升趋势。其中会议费占比最大,多为超支的招待费用。修理费的增加与车辆陈旧、修理费用增多有关。其他费用多为临时用工费用,呈逐年增加趋势,与临时用工人员增加有关。另外,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费用的增加与部分公司变通用于弥补人工费用和展业成本的不足。”其中的会议费税法中的规定不是很严格,很难查证其大额的“会议费”就是交际费。
(四)没经批准在所得税税前核销“坏账损失”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从该保险公司的一份内部资料中发现,其下属的三个分公司中,有历年形成前文所提到的“死应收”801万元,在没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所得税税前核销。
五、几点查后思考
(一)应该说,保险企业都有严格的管理、内控制度。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方式,我们税务部门无权干涉。但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上,有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因此,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发放的真实情况,包括支付对象及金额,税务部门应该掌控。
(二)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目前的保险行业,其代理保险业务大部分是由代理机构和银行代理的,个人代理只占一小部分。因此,大额的以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现象极不正常,它掩盖了事情真相,但很难查证。因此,我们必须会同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市场调查,掌握真实情况,然后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
1.对于“坏账损失”核销的审核,税务机关应严格把关,按有关规定,应做到:
(1)企业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获取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结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审核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在我国目前税制下,“以票管税”起着其独特和重要的作用。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经营活动中,应按规定开具和收取发票。否则,在目前资金流通体制下,有大额的现金流通,若无发票作为凭证,一切都可“凭空而行”,给税收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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