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1]1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0-31
摘要: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见附件1)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1]115号        2011-10-31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见附件1)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房产、土地是指直接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占用的房产、土地以及管理部门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凡从国有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分离(重组和改制)出来的企业和单位,不再享受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04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92号)和2008年《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08]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8个国有重点森工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名单

  2、财税[2011]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附件1

18个国有重点森工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名单

  1、省森工集团:临江、三岔子、湾沟、松江河、泉阳、露水河、白石山、红石等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

  2、延边林管局:黄泥河、敦化、大石头、白河、八家子、和龙、汪清、大兴沟、天桥岭、珲春等10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

  3、保护经营局:上营、辉南、长白、安图等4个地方森工企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