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所属县[市]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05-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县(市)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11]126号)对福州市所属县(市)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进行了明确,现就福州市所属县(市)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计税毛利率标准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县(市)(指福州市辖区范围内除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琅歧区以外的辖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3%。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开发项目位于平潭县的,计税毛利率20%;开发项目位于永泰县的,计税毛利率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的,计税毛利率15%。 本公告发布前已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的计税毛利率标准不作调整。 本公告适用对象为福州市辖区内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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