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9-19
摘要:  问:我公司是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购入时已抵扣税款),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问:我公司是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购入时已抵扣税款),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后购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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