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地税[2012]50号 2012-06-2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1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确认优惠项目外,纳税人优惠项目的审批、备案申请确认主体为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按照(滁地税[201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税收优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确认。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审批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工作要求。 三、纳税人备案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征管分局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和备案确认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应将审批和备案情况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日常选案工作中 ,应将有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纳税人作为重要案源之一,适时开展税务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六、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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