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和软件产品税收政策的要求,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成本、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应纳增值税,并分别设置应缴增值税明细帐,正确计算软件产品实现的增值税,按规定报送有关涉税资料。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第十三条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第四章 退税申请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进行填报,分别反映当期软件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实现的增值税。 第十八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即征即退退税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附件二)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附件三); (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计算表》(附件四); (五)当期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当期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七)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数量多的可附清单); (八)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核实,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税款退库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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