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07
摘要: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的纳税人实施先退税后评估,重点分析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等有关指标。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评估指标变化、退税产品和退税规模,适时组织开展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评估,专项评估方案应报省局备案。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过程中重点审核评估以下内容:

  (一)软件产品是否单独记帐核算;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是否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准确入库;

  (三)进项税额分摊、应纳税额核算是否正确;

  (四)“嵌入式软件”产品是否分别核算收入和成本;

  (五)软件产品实际税负率、应退税额是否正确;

  (六)是否存在外购直接销售的非自产的软件产品;

  (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是否有效;

  (八)纳税人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是否未及时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变更手续;

  (九)纳税人开具软件产品销售发票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版本号是否一致;

  (十)在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时应注意是否存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纳税人故意不取得硬件产品抵扣凭证、取得抵扣凭证不认证不抵扣或在销售发票中扩大软件产品销售额的情况发生;

  (十一)是否存在检查部门查补的税款;

  (十二)是否符合企业自行开发生产或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的规定条件:

  1、纳税人开发软件产品的立项报告、董事会决议、任务书、开发或销售合同等有关资料中的软件开发成本是否合理;

  2、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投入、人员工资、其他费用等是否真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且与开发成本相符;

  3、是否存在委托开发或购买软件产品申请计算机著作权、软件产品等情形;

  4、是否存在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等情形。

  (十三)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十四)税务机关要求重点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即征即退税款的所属期间、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件: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

  《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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