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1-0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七条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章 退税资格申请审批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第九条 纳税人应于取得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提供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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