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情况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单位成立于2000年09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文化交流音乐策划;影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2、2009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元,教育费附加4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180元。 检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2、检查该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二)实施检查 检查组于2010年4月28日调取了该单位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对该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2、制定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 检查组根据查账情况,结合核心征管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相关查询数据,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询问,确认涉税疑点。在一系列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对检查人员叙述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承认有私车公用给员工报销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四、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2月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10326.2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0.25元、2008年12月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4元。 同时,该纳税人2008年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和修理费8276.24元,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由于财务人员对有关政策不清楚,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 四、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2008年支付加油费、机票、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对该纳税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467.13元。 五、案件分析 (二)我市目前针对私车公用问题采取的政策 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进一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从稽查角度来讲,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企业会给税务机关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要善于发现疑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倡诚信纳税,加大对汲税案件的惩处力度。 3、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 在说服教育的同时,要把法律的严肃性宣传到位,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打消个别人想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此外还应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使税务机关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案件线索,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