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2号 2013-11-19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应税收入不高于15,000元/月,征收率为0”修改为“应税收入小于20,000元/月,征收率为0”。 特此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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