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简化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手续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0
摘要: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后的相关管理措施...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后的相关管理措施。据专家介绍,此次《公告》明确下放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后续管理措施,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我国企业全球化资本运作的政策环境。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减少了审批层级。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在境内跨省投资的,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申请不再上报税务总局审核确认。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后,30日内抄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同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主管税务机关更熟悉企业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企业实际来判定其是否为我国的居民企业,居民认定应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

  《公告》还明确了权限下放后的认定主管部门。对于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所在地分离的情形,将可以多地发起认定调整为只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这样规定明确了权限下放后的认定主管部门,避免多地认定带来的矛盾,也增强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认定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度拓宽税收管辖权,堵塞跨国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但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有关股息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问题。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出台通知,对部分境外(主要是在香港)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解决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居民企业认定工作执行几年来,总体情况良好,但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管理方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居民企业认定层报税务总局审批手续繁琐,不方便企业全球化资本运作。按照国家逐步简化和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总体要求,需要适时调整审批层级,完善管理办法。

       在这种背景下,税务总局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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