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3]43号 2003-04-23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网吧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废止。但在废止文件的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统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0号)规定,现将网吧行业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营业税税率为20%。计征公式为: 营业税税额=营业额或核定营业额×20%,同时随征营业税附加税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营业额或核定营业额×3%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查帐征收 实行查帐征收的网吧,属于个体经营和独资合伙负无限责任的网吧,依实际经营所得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网吧,依实际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实计征工资薪金所得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部分废止]定期定额征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网吧按核定的营业额和以下带征率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属于个体经营和个人独资合伙负无限责任的网吧,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其它网吧,企业所得税带征率为1%,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1%。 二、营业额的确定 实行查帐征收的网吧以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网吧应核定月营业额,各区局可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统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核定程序并结合市局重新制定的《单台上网电脑月应纳税营业额表》(详见附件)标准核定月营业额。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l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多征的税款应退还,少征税款应补征。 附件:单台上网电脑月应纳税营业额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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