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89号 2001-06-0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6]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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