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票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裕丰律师事务所 作者:裕丰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5-10-19
摘要: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解决资金缺口,常常会通过贷款、借款等方式进行融资,对于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因为债权人的类型可能是金融机构、企业或者个人,所以并非都能向借款人开具发票。那么此类利息是否可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可以税前扣除又需要符合怎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解决资金缺口,常常会通过贷款、借款等方式进行融资,对于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因为债权人的类型可能是金融机构、企业或者个人,所以并非都能向借款人开具发票。那么此类利息是否可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可以税前扣除又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

  A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民间融资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并将民间借贷所支付未取得合法有效支付凭证(发票)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核定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却认为A公司的此项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即对A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罚决定。A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A公司虽然未能就所支付的此类利息取得发票,但能提供借款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利息应属合理性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撤销了对A公司的税务处罚决定。

  律师分析

  税务机关之所以对A公司进行税务处罚是因为将A公司的行为定性为故意隐瞒企业所得的偷税行为。关于偷税行为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纳税人有主观上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偷逃税款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账簿凭证,或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3、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后果。本案中A公司并无逃税的故意,税前列支的利息也是实际发生而并非虚构,因此复议机关最终认定处罚机关关于A公司构成偷税的认定结论不成立。

  本案所涉借款是为了补充A公司的流动资金,利息支出是A公司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合理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而将所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的行为合法。本律师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应局限于发票,对于交易凭证、资金往来凭据等,税务机关也应准许税前扣除。

  维权法律小贴士

  无票利息并非必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为使得企业合理支出的利息能够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法进行借贷,保留借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利息支出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生争议时,企业可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利息真实发生的方式,来获得税务机关对无票利息税前扣除的认可。当然如果收取利息的企业或个人能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方式取得发票,以发票入账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个人或企业收取利息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依据税法规定支付利息的企业系扣缴义务人,是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当然个人和企业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区别,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所以提醒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别忘记了自己应履行的扣缴义务,以免因此而引发其他的经济纠纷。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A座501室 联系邮箱:136066173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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