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哪些跨国企业集团应报送国别报告 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上一财务年度的集团合并收入少于7.5亿欧元或者2015年1月起与7.5亿欧元基本等值的本地货币金额,则本财务年度可免于报送国别报告。例如,某一跨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年度与公历年度相同,其2015年度的集团合并收入为6.25亿欧元,则该集团可免于向任何国家报送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年度的国别报告。这样将有85%至90%的跨国企业集团可免于报送国别报告。尽管如此,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仍控制着全球大约90%的企业收入。因此上述免除标准体现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与税务机关的效益之间的适度平衡。 10、国别报告的实施是否会被监督? OECD将会建立监督机制来监控各国承诺兑现的情况,以及文档提交和交换机制的有效性。监督的成果将纳入2020年全面回顾计划,以便届时重新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 11、国别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五章“附录三:转让定价文档——国别报告”提供了“国别报告模板”,其内容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分配、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概况(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表2: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及表3:附加信息。 12、表1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表1 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税收管辖地 在表1的第一列,报送成员实体应当列示集团“成员实体”构成居民企业的全部税收管辖地。税收管辖地是指拥有财政自主权的国家或非国家地区。当报送成员实体认定集团“成员实体”在任何税收管辖地均不构成居民企业时,则需要在披露表中单独说明。当某一“成员实体”在一个以上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时,应以适用的相关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该“成员实体”所属的税收管辖地。如果不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应以该“成员实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税收管辖地进行报告。对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应遵循《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4条及相关注释的规定。 收入 在表1“收入”项下的三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填写下列信息:(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通过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总和;(i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通过非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总和;以及(ii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在上述第(i)和第(ii)项所取得的收入总和。此处所指的“收入”应包括存货和财产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保险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当其他“成员实体”所支付的款项在其所属的税收管辖地被认定为股息时,该笔款项不应计入收款方的收入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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