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利润(亏损) 在表1第五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区所取得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税前利润(亏损)应包括所有非常规的收入及费用。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 在表1第六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相关财务年度期间内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已缴税款应包括“成员实体”向其所属税收管辖地的税务机关及其他税收管辖地的税务机关所缴纳的现金税款。同时,已缴税款还应包括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向“成员实体”支付款项时所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位于A税收管辖地的A公司从B税收管辖地取得一笔利息收入,则A公司就该笔利息收入在B税收管辖地所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应反映在A公司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 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 在表1第七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相关财务年度期间内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依据应纳税利润或亏损应缴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总和。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仅反映相关财务年度的经营活动,而不应包含递延所得税或针对未确定的税务事项所计提的准备金。 注册资本 在表1第八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所认缴的股本总额。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注册资本应由常设机构所属的成员实体进行申报,除非常设机构所在的税收管辖地在法律上对注册资本具有明确要求。 留存收益 在表1第九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留存收益(以财务年度结束为时点)。对于常设机构而言,留存收益应由常设机构所属的成员实体进行申报。 雇员人数 在表1第十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全日制雇员人数总和。雇员人数可依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进行披露。不同税收管辖地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保持一致,并每年均沿用相同标准进行披露。对此,“成员实体”在一般经营活动中所雇佣的独立承包商或合同工也可能被认定为企业雇员。在雇员人数的披露上,允许进行合理的估算,只要证实上述估算不会对不同税收管辖地内员工数量的分布造成重大偏差。各“成员实体”应采用统一标准披露雇员人数,并每年贯彻使用。 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外) 在表1第十一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有形资产应当根据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的税收管辖地进行报告。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13、表2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表2 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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