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预计中国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在什么情形下应报送国别报告? 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的第二章关联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国别报告表》。 (1)该企业为跨国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且集团上一财务年度合并收入超过50亿元。 (2)该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但该企业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成员实体。 15、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时预计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的第五章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第四十七条:被调查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在中国境外,该最终控股企业根据其所在国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被调查企业在国别报告范围内的,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跨国集团境外最终控股企业未向其所在国税务机关提供国别报告且该集团未指定其他企业代表最终控股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集团已提供国别报告,但国别报告接收国与中国未签署包含国别报告自动情报交换条款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 (3)虽然跨国集团已提供国别报告,且国别报告接收国与中国已签订本条第(2)项所述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中国。 16、中国要求报送的国别报告的主要内容预计有哪些? 我国国别报告预计会借鉴《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五章“附录三:转让定价文档——国别报告”提供的“国别报告模板”内容。中国国别报告的主要内容也将会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分配、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概况(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表2: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及表3:附加信息。而且预期这些内容将会增加到即将修订完成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 17、中国首份国别报告预计将会在哪个纳税年度需要提交给税务机关? TPPERSON从5月初以来的有关财经报刊如《第一财经日报》及《经济观察报》的报道了解到,预期总局近期将会发布一份关于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一则公告,旨在要求大型跨国企业披露更详尽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而完整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修订稿预计将在年底或明年初正式对外发布,因此预计我国在2017年纳税年度将需要提交首份国别报告即2016纳税年度的国别报告。这样也与OECD 之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要求提交首份国别报告的时间保持一致。 18、中国是否已经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6年5月12日,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在北京召开之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这是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协调举行的第二次多国集体签署仪式。截至目前,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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