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201号 1997-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应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法规,凡企业符合法规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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