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6]32号 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01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32号        2016-8-1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朱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2

  邮箱:zhulin@mof.gov.cn

  税屋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