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事项需提供相关资料的须知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征收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3]152号)相关精神。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纳税人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简化和细化,现将具体情形说明如下: 一、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七类。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受让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受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股东名册(指股权变更前、后全部股东认缴资金、实缴资金、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五)转让协议签订日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六)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七)转让股权原值的相关资料,按以下类型分别提供: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提供银行询证函;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提供投资入股时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提供让渡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或让渡方取得股权的证明资料; 4、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取得且以前年度自然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5、以收购方式取得的股权,提供收购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或收购合同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转增股本,是指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行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转增股本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取得且以前年度自然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增(减)资,是指股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减)资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离婚析产行为,是指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婚析产双方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 (四)离婚证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继承和无偿赠与,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行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赠与双方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仅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与赠与行为相关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分别为: 1、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交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和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2、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3、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4、无偿赠与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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