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老项目,承包与实际施工方不为同一人,营改增后发票如何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04-07
摘要:问:对异地建筑老项目,承包方与实际施工方不为同一人,营改增之前由施工方在建筑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营改增之后,对由于承包方和施工方不为同一人的,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如试点前签订的挂靠合同明确:

    问:对异地建筑老项目,承包方与实际施工方不为同一人,营改增之前由施工方在建筑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营改增之后,对由于承包方和施工方不为同一人的,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如试点前签订的挂靠合同明确:总包方收取管理费,发包方直接付款给施工方,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由施工方全面负责,且营改增后三方(发包方、总包方、施工方)签订补充协议,同意由施工方向业主开票的,可以确定施工方为纳税义务人,由施工方按规定开具发票(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和申报纳税。

  (2)如果施工方无法提供约定上述事项的三方协议,应定性为分包业务,由施工方向总包方开具发票,总包方再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3)如果施工方为承包方的外派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部等),应当向项目发生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如承包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承包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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