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
除已享受减免但未备案情况外,高新技术企业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时,最常见错误是优惠期起止日期的填列不准确。部分企业将优惠期起始时间填列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发证时间,或者填列的优惠期起止日期超过一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也就是说,201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2016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期起止时间应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增加了两种取消资格的情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此,企业需牢记两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是在每年5月底前,不仅要履行备案手续并留存备查资料,还要在门户网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二是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中明确指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但在实务中,我们发现,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并没有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而是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2.5%比例计算扣除。
既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同时又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极易混淆两类优惠政策中关于研发费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财税〔2015〕119号均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做了具体规定,范围却不尽相同,前者范围明显大于后者。如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包含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所以,如果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整理,去衡量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话,那么其中一项重要指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可能会达不到标准,而使企业丧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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