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8-06-13
摘要:2018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在官网发布了相关解读,解读称,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从统一认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实务

一、建筑企业收入确认风险要点

(一)未及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案例:
某建筑集团公司与甲方签订A项目合同,项目合同金额8210万元,其中关于付款的条款约定:甲方按实际工程形象进度85%支付乙方工程款,工程完工一年内,扣除5%的项目金额后,按双方的确认的结算价格支付剩余款项。
A项目于2020年5月开工,2021年10月完工结算,并交付甲方使用,结算价格为8100万元。甲方因资金困难,2020年度无工程款支付,2021年度累计支付工程款为6200万元。某建筑集团公司在2021年根据收款金额开具销项发票并确认项目主营业务收入6200万。
主营业务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的一个重要的确认的形式就是项目施工的形象进度或者根据形象进度做出的结算金额。在上述案例中建筑企业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应为结算的8100万元,而非6200万元。

(二)未及时申报其他业务收入(容易漏报的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企业取得的财政奖励、项目补贴以及返还的款项要及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一是财政奖励方面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针对建筑行业会有不同性质和范围的奖励,比如说有的地方政府,会根据建筑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设立科技创新奖或者根据建筑企业在解决农民工就业方面帮助农村就业成果方面,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奖励。

二是项目的补贴

建筑企业在承接一些公益类的市政项目,公建项目或者民生项目过程中由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高,建设方会在工程完工交付后给予一定金额的项目补贴。这种补贴根据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需要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三是返还款项

例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是需要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的。

二、成本列支风险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缺失

税前扣除凭证缺失是指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生的材料、机械以及人工等成本费用,没有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工人工资表等合法扣除凭证从而违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另一方面是建筑企业容易取得高风险货物,以此来虚构主营业务成本,以及部分建筑企业或者项目班组在缺乏成本费用发票的情况下,通过取得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相关的发票,虚构项目成本的行为。这其中也涉及到了虚抵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

1、经营模式的影响

部分公司以“挂靠”经营为主。“挂靠”的模式一般表现为,建筑公司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业资质进行招投标或承揽项目,但是不参与项目的施工建设。实质施工由挂靠方组织开展公司只是承担了对外经营的责任。在这种挂靠模式下,施工企业和公司财务管理容易脱节。部分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普遍降低了挂靠的要求,甚至以“成本费用无需取得进项发票”的条件来吸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严重缺失。

2、建筑项目的类型结构影响

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其业务内容和承包形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是总包和分包的差异影响
二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企业以总承包方式承揽项目为主总包项目,由于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定的主动权,一般进项发票取票率比较高。三级资质的公司以分包项目为主分包项目取票率较低。
二是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差异影响
一般计税项目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增值税税负,同时也可以规范成本支出。因此一般讦税的项目成本列支相对规范,但是简易计税项目由于进项发票无法做抵扣,因此建筑公司或项目班组对进项发票的要求就降低,导致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建筑企业来说,其工程施工购买的建筑材料、机械租赁或者购入的即用机械,都应该依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而劳务用工的部分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凭真实、合法的工资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我们知道由于工程项目未及时回票,或者供应商未及时结算等原因导致了建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法及时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或扣除凭证针对这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要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记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2023年度真实发生的支出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可以在2024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要求供应商补开或者换开发票依法扣除。
在实务中建筑企业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情形。例如说,建筑企业老项目,因为施工周期跨度大,工程烂尾等原因,导致长期无法结算,虽然已经支付款项,但是供应商却无法补回发票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二)虚构主营业务成本——取得高风险货物

1、高风险货物类型 

由于建筑工地的材料是由项目部负责采购,成本发票一般也是由项目部向供应商获取后,再交由财务入账。在财务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下,会出现项目部获取违规的发票入账的情形。
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工作两类比较常见的高风险货物:
①行业富余发票 
散装水泥、钢筋、装修材料、电线电缆、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发票。 
②其他类型发票 
沥青、轻质循环油等油制品发票、模板、胶合板、木方等木制品发票。
部分建筑工地在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实际便用的是柴油,但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却是轻质循环油。轻质循环油属于半成品油无法直接用于建筑机械,
由于油制品的供应商擅自扩大发票范围导致建筑企业取得不规范的发票 。

2、取得异常凭证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收到上游供应商开具的不合规发票应及时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无法补开的,应及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甲报中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_是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

建筑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有以下3个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边施工边研发:材料费用应该“剔除”

案例---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在工程施工的某一标段,边施工边开展研发活动。该工程于2022年底开工,于2023年12月完工并取得工程收入。2022年,相应的研发项目共确认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为1500万元。2023年,又发生不含材料费用的研发费用4500万元。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乙公司按照4500万元研发费用计算可加计扣除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并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在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应该剔除组成建筑项目产品的材料费用1500万元。

(二)“湿租”仪器设备:租赁支出应该“剔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在实物中建筑企业多以“湿租”方式租赁设备。如果建筑企业在机械租赁设备用于研发并且配备了机械操作员该设备租赁取得的发票是属于“建筑服务”而不是经营租赁因此“湿租”万式产生的租赁费用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三)研发过程中取得下脚料、残次品收入,应该“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建筑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预计会产生的废弃钢材五金配件等下脚料销售收入,这些销售收入也应该从研发费用中扣减。

四、申报实例

(一)主表概况

A建筑集团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8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600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40万元,期间费用合计34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合计1120万元。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二、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80,000,00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60,000,000.00
3 减,税金及附加 5,400,000.00
4 诚: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400,000.00
5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1,200,000.00
6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1,800,000.00
7 诚,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加: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200,000.00
(二)取得财政奖励和手续费返还
  A建筑集团2023年10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2022年度“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奖励120万元,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奖励10万元。
A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二、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80,000,00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60,000,000.00
3 减,税金及附加 5,400,000.00
4 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400,000.00
5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1.200,000.00
6 诚,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1,800,000.00
7 减,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加,投资收益  
10 三、营业利润(1-2-3-4-5-6-7+8+9) 11,200,000,00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300,00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2,500,000.00
(三)异常凭证纳税调整
  A建筑集团2023年2月取得项目部交回的材料采购专用发票金额80万元,该发票已被稽查部门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建筑集团已做增值税进项转出9.2万元。
A105000,纳税调整项且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题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2 3 4
  二、收入类调整项日(2+3+…+10+11) * *    
39,5 4,期货行业准督金        
39,6 5,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39.7 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填写A105120) * *    
4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      
41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2 (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43 (七)其他        
44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5 六、其他 *   790800  
46 合计(1+12+31+36+44+45) * *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 
 A建筑集团2023年立项研发某新技术,用于提升房建项目钢筋混凝土结构强度。发生研发费用182万元,其中研发人员费用62万元,研发材料和动力燃料费用合计120万元。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且 金额(数量)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1,820,000.00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620,000.00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00,000.00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120,000.00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1,200,000.00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1,000,000.00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200,000.00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建筑集团2023年某新项目在研发过程中,产生废弃料处置收入40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1,820,000.00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400,000.00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1,420,000.00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g) 1.00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1,420,000.00
 
 

2018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在官网发布了相关解读,解读称,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解读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解读称,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解读还就以下内容进行了说明:

——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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