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9-18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出台的背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之前我市没有对契税纳税期限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实际征管中,纳税人通常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为统一规范,营造公平、法治税收环境,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和纳税人意见基础上,按照省地税局的要求制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具体指什么时间? 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前。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什么时间施行? 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这个公告的实施,对我市纳税人有何影响? 答:由于我市现行做法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一致,因此实际上这个公告出台对我市纳税人没有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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