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有关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57号 2005-09-0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自营项目中国产设备的税收问题 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和开发项目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但此类项目仅限于中外合作方式。因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自营的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和开发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购买的国产设备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二、关于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中国产设备的退税问题 考虑到油气田项目的实际作业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作业机构承担是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的惯例、且油气田项目的增值税由上述作业机构负责缴纳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中的国产设备,由该油气田项目的作业机构负责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三、关于国产设备付款凭证名称问题 考虑到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的付款方与使用方不一致的问题,是因该类项目采用国际石化行业通用的总承包合同形式而造成的,总局同意对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比照现行有关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执行。为加强管理,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在申请退税时,除按现行有关规定提供凭证外,同时还应提供总承包商支付给国产设备供应商的付款记录和凭证复印件以及中外合作的油气田项目支付给总承包商的付款记录和凭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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