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条款修订]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1号 2020-03-20 税屋提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8号 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2021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已被修订,具体修订请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8号正文标注。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20日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一、[条款修订]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3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 万元以上; (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 项以上; (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2)项指标的要求,研发占比应在10%以上。 税屋提示——将第一条修改为:“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税屋提示——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 项以上。 税屋提示——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税屋提示——本条序号改为“四、”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