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营[1986]5号 1986-01-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的规定,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代办专利申请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但考虑到我国的律师业务和专利代理业务刚刚开始,为了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法律顾问处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和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专利咨询、代办专利申请、代缴专利费用等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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