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营[19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6-01-1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的规定,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代办专利申请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营[1986]5号     1986-01-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的规定,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代办专利申请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但考虑到我国的律师业务和专利代理业务刚刚开始,为了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法律顾问处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和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专利咨询、代办专利申请、代缴专利费用等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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