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个[2000]34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18
摘要:对经各市经贸委审核批准实行期股期权制的试点企业经营者,以股份形式获得的奖励收入,属于一次性数月奖金性质,应根据其所取得的股份(股票)票面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2000]340号           2000-11-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地税函[2005]26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标题一“关于彩票发行机构支付的代办手续费征税问题”内容按辽地税函[2005]261号文件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彩票发行机构支付的代办手续费征税问题

  彩票发行机构支付给代办人员的手续费属于个人劳务性质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彩票发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金征税问题

  根据辽政发[2000]33号文件精神,获辽宁省名牌产品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名牌产品销售额1‰提取的奖金,获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企业销售额1‰提取的奖金,在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均可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个人以股份形式获得的奖励收入征税问题

  (一)对经各市经贸委审核批准实行期股期权制的试点企业经营者,以股份形式获得的奖励收入,属于一次性数月奖金性质,应根据其所取得的股份(股票)票面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各级政府、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奖励给企业经营者或职工没有转让权的股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以奖励股份为基数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一)凡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式的承包、承租,均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职职工承包、承租本单位的下属部门,如果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照合同或协议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照“一次性数月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除本单位职工之外的其它个人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下属部门,均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私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一)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返还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税款性质的收入,并直接记在个人名下,其实质为政府对个人的奖励,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返还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款性质的收入,直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无偿或以低于实际价格取得的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在转让或清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原有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增值数额直接转增个人股本的,其性质属于向个人进行了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原有资产进行评估后,个人以现金、股份及其它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在转让或清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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