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463号 1998-12-25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后,我省各级国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金融保险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但在征收管理上仍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使金融保险业各项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发生“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县乡开发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都必须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机构划转农业银行的扶贫开发等专项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应按规定计征3个百分点营业税,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进行清理和加强管理,对1998年5月1日划转以来未征收入库的营业税,均应就地补征入库。 三、今年1-10月各地国、地税部门征收入库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各地国税部门应切实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核对、检查制度,对剔除政策性因素后应当征收入库的税款应及时补征入库。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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