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306号 2001-05-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1999年10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货物,凡是法定退税凭证中产品名称、描述、海关编码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完全相符的,可按高新技术产品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税;对上述货物已按一般货物从低退税率办理退税或免抵税的要进行一次清理,对少退税或免抵税款予以补退或做相应帐务调整及调库处理。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已按一般货物从低退税率办理退税或免抵税的处理方法: 1.外贸企业的处理方法: 鉴于外贸企业内外销分别核算,因此对已将征退税率差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由外贸企业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调整申请表》(样式附后),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并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审批意见以红字冲减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成本。 各区县国税局依《外贸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调整申请表》的内容,根据退税部门的审核意见,采用“调整法”将原数据从历史库中冲出后,以正确数据进行审核,并将两次差额以“出口退税审批表”形式上报市局审批。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的处理方法: 生产企业1999年10月1日以后出口且作销的高新技术产品,依本企业同期《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在2001年2季度内,填具《生产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调整申请表》(样式附后),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送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生产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对原“不予免抵或退税额”(汇总合计数)冲减当期销售成本并将此项数据以负数反映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栏内。 各区县国税局以《调整增值税免抵退税情况表》形式随2001年2季度《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批表》一同上报市局审批,经批准后办理调库手续。 三、各区县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调整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进行核对,重点审核出口日期、作销时间等并在企业填报的《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调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四、出口企业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名称等项核对不一致的,有关退税问题及凭证要求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后执行。 附: 1.《外贸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调整申请表》(略) 2.《生产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调整申请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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