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元,在会计核算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00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02年年末结转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67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规定一致,无差异。 2003年计提折旧。具体情况同2002年。 2003年12月31日处置转让价格为60000元,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累计折旧 13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结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3)取得转让价格收入: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 (5)结转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3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4000 因此,整个过程对利润的影响为20000元。 税务处理:按新的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因此整个过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60000一(200000一150000)=10000元。由于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后续计提折旧方面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应在自结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减100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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