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8]220号 1998-09-28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将《通知》及时印发给各代扣代缴义务人,使代扣代缴义务人进一步明确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将《通知》以公告形式在各征收大厅内广为张贴,以便及时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应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扩大代扣代缴面,查处虚假申报,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做得更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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