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8]2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请各地将《通知》及时印发给各代扣代缴义务人,使代扣代缴义务人进一步明确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责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8]220号             1998-09-28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将《通知》及时印发给各代扣代缴义务人,使代扣代缴义务人进一步明确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将《通知》以公告形式在各征收大厅内广为张贴,以便及时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应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扩大代扣代缴面,查处虚假申报,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做得更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