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47号 2006-2-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我区现行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是1999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53号)的规定,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由于各地掌握尺度不一,使得地区间执行的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参差不齐的行业利润率既不利于区域间个体工商户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统一规范的行业利润率: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区局制定的全区统一行业利润率(见附件)确定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的行业利润率,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行业利润率和免税扣除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月数/当月月数 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营业额×核定行业利润率-累计免税扣除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月数/全年月数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三、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全区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表.doc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2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