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建安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地税发[1995]7号 1995-01-0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现对纳税人承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纳税地点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承包在本地区、市内的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地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承包跨地区、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占该工程投资额较多的地区、市地方税务局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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