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低面额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3]161号 2003-03-1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有奖发票的中奖率,我局自2003年1月1日起,在有奖发票中增设10元、20元、50元三种低面额奖金。为了方便消费者兑奖,现将低面额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提供发票纳税人即时代为兑奖。 二、兑奖发票仅限于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中奖金额50元以下(含50元),即:10元、20元、50元。 三、代为兑奖纳税人在即开即兑后,持兑奖联和代为兑奖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所属征收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 四、代为兑奖纳税人在代为兑奖时,应在中奖发票兑奖联背面注明发票密码和兑奖日期。 五、代为兑奖纳税人应在60日内到所属征收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 六、代为兑奖工作应作为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项目之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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