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9]44号 2009-08-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7年2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地税政〔2005〕22号)规定,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为当年8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8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二、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湖地税政〔2008〕32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缴纳,其中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当年6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6月1日起15日内缴纳;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当年12月1日起10日内缴纳,现调整为当年12月1日起15日内缴纳。 三、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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