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227号 2002-06-04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条款废止。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减少部分纳税人通过对不开具发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的现象,决定在部分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的行业,设立奖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的种类 有奖发票包括: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 (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二、有奖发票奖金分为:100元/张、200元/张、500元/张、800元/张、1000元/张、3000元/张、5000元/张七类。其中,前五类为普通奖,后两类为大奖。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用于兑奖的发票,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 (二)、[条款废止]用于兑奖的发票,兑奖时已超过兑奖期(兑奖期为自开票日期之日起30日内); (三)、[条款废止]兑奖时,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四、兑奖地点 兑奖实行全市通兑,各区县局、分局的纳税服务所和所有发票发售窗口应为兑奖人办理兑奖手续。 五、兑奖方法 兑奖人前来兑奖时,负责兑奖人员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和兑奖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软件后,为兑奖人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 六、各区县局、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有奖发票兑奖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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