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115号 2006-10-16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及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设立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向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人宣传政策,切实抓好政策的解释、辅导工作,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对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对辖区内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征单位和个人进行认真清理整治和专项检查,做到一户不漏,应收尽收。 三、各级地税征收部门要加强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督促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中,应积极与宣传、文体、工商、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搞好沟通协调,互相交流娱乐业、广告业户籍信息,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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