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一发[2000]41号 2000-02-17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县局应积极开展各种方式的宣传辅导工作,组织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培训,以形成有利于贯彻这一措施的社会氛围。 二、征收局应根据规定做好各类税务凭证的保管与开具工作,并分别不同税务凭证的种类建立相应台帐。 三、对企业或个人在3月1日前发生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而在3月1日后售付汇的,征收局可根据规定补开各类税务凭证。 各分局、县局应做好此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对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征管处和有关税政处室联系。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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